政府高速收费要有契约意识

29日,交通运输部副部长翁孟勇要求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开本省收费公路统计信息,让社会公众和媒体了解真实情况。

识时务者为俊杰,当下反风潮史无前例,交通领域的腐败无以复加,就在这波反腐前,就有十四名交通厅长落马,许多省份交通厅长落马真正做到了前赴后继,成为人类历史上人性贪腐程度的一大奇迹即使在如此情况下,竟然没有一个人提出对交通领域贪腐如此严重的制度性体制性深刻反思,对体制问题、账目公开问题、监督问题等等提出丝毫改变,也堪称奇迹

山雨欲来风满楼,回顾交通部的这个决定,不由令人想到前几日2013年全国高速公路的一个简单而惊人的账单:当年亏损661亿元平均每天亏了1.8亿。

目前的欠债高达3.43万亿元,在所有高速都在继续收费的情况下,尚每年还有高达600多亿的亏损,而到了明年,许多高速公路都已经进入停止收费期限,那么3.43万亿债务谁来还,每年的亏损谁来填补,这其实是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

其实有许多省份已经开始公开账本了。比如山东省,2013年度全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103.92亿元,大中修养护工程等支出3亿元,支付银行贷款利息62.55亿元,还有归还本金、小修保养、运营管理经费等支出。除通行费还本付息外,通过还旧借新归还银行贷款本金127.8亿元,当年收支相抵为-138.79亿元。 也就是说,仅仅山东省2013年高速公路的亏损就已经是全国的六分之一。交通厅相关负责人说,“但由于长期执行不相匹配的低收费标准等原因,我省大部分政府还贷高速公路15年内无法偿还完贷款。”

那么需要多少年才能还完贷款呢,该官员测算,山东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每公里年均收费334万元左右,仅收回建设初期投资需要18-24年

为什么当初测算的高速收费期,目前出现这么巨大的缺口呢,山东省的解释是,高速公路建设成本逐年增高,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每公里建设造价从2000年前后的2000万元左右,到目前已达6000万元左右

还有一个原因是,当初高速收费设定标准过低。现行收费标准为1998年确定,按当时的规定,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不设固定收费期限,故设定了一个较低的收费标准,且至今没有调整过。

政府对于高速收费的问题,有详细具体的规定。根据2004年发布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规定,转让政府还贷性公路收费权,其收费期限可以申请延长,但不得超过5年,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0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贷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性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也就是说,《办法》出台后不管公路的贷款是否已经还完都不能再次收费。

其实,政府当年承诺到期停止收费,这个承诺是不能随意反悔的,如果这样马马虎虎蒙混过关,政府当然还可以支一个亭子收费照旧,但是再百姓的心目中,政府的威信就扫地了,他在其他方面所要付出的成本就相当巨大,这是得不偿失的事情。

而且民众进一步的担心是,上次承诺的期限没有兑现,那么下一次承诺的期限就一定能兑现吗,因此有人就质疑中国的高速公路是否要收费一万年。

比如大家质疑的,如果说各项成本的确上升了,那上升的成本到底对还债出现了多大的扰动,这里应该有一个量化的数据。再如还贷成本的问题,银行贷款利息这十多年到底是涨了还是跌了,如果是涨了,涨了多少,对还贷成本增加多少等。

还有大家都在抨击的,高速公路收费机构的人员是否超编,其薪水待遇是如何设定的,人员是如何招录的,福利待遇是和什么类型的职业可以类比的?等等问题,这些人员和机构的扩编最近几年是否与高速收费的业务增加相适应?

按照山东省的说法,高速收费标准过低,那如何解释最近几年高速公路类上市公司盈利超过银行的增速呢?这些问题都需要政府直面,更需要改革高速运营体系和制度,才可能得到民众的理解和支持,不然政府要在这个层面失分。

更为重要的问题是,物流成本目前已经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一大瓶颈,高速收费就是一个重要部分,在目前中国宏观下滑压力大,各种风险集聚的形势下,要做的是降低企业的负担,尤其是物流成本,现在在经济减速时期,物流成本更有增加的压力,经济谈何稳增长。

高速公路收费的本质是什么?政府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其实是公众花钱请了政府成立公司、然后去银行贷款,然后修高速公路,然后收费,然后归还银行收费,同时应付各种维修成本和人员开支。

政府当时向民众保证了收费到到期后,将不再收费,那么就应该立即停止,否则就是违约(即使亏损,也应该由政府承担)。如果由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原因产生的成本增加,则必须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并详细说明原因,得到公众某种形势上的认可。

否则,市场主体如果出现违约,其成本将要比多收的费用高的多的多。显然从最近几年高速收费的制度变迁过程和政府的作为来看,地方政府中许多官员是把政府的信用,把政府的契约精神视为儿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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