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把后悔当做一种权利,用政府行为来保证消费者的后悔更是荒唐。政府所要做的,是严格的执法,对任何形式的欺诈行为要严惩不贷,这比让消费者来后悔要好得多。
消费者权益法是要大修,但是,正如游戏规则要制定是很容易的一样,铁面无私的裁判却很难找。昨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教授说,此次修改应进一步拓宽消法适用范围,囊括各类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建议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和对“网上交易”等三类产品建立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建议政府公权预防审查格式合同。
这是过于理性的。当然,法理应该充满理性精神,但理性也应该是有分寸的,理性太过就是一种麻木,如果麻木不仁就失去了法理的精神内涵。冷静期也好,后悔权也罢,都是理性过分了。严格的说,中国的法理不缺少理性精神,缺少的恰恰是一腔热血、公正无私的执法精神,缺少的是带着时代的激情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奉献与牺牲,缺少的是对所有消费者负责任的立场和态度。说句不好听的话吧,执法人员往往与商家一起来共同对付消费者,这才是急需要大修的。
现在,通过法学专家弄一个新玩意出来,表面上是赋予消费者新的维权空间,怎么给人的感觉是在忽悠消费者。刘俊海认为,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特别是对于电视直销商品。还要增加消费者安宁权制度。增强公权力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好,我就拿住房来说事。去年上半年,全国各地退房潮此起彼伏,又有几起是退房成功的,是真正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我不知道消协收到了多少投诉,仅仅我本人收到的投诉就不下上百起之多,而且,鲜见消协介入并发挥作用的事例。为什么?不是没有法,而是没有得到有力的执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容不得半点推诿和敷衍。
所谓后悔权,说到底是一种对消费者基本权益的再次确认。而确认这样的权益是很荒唐的,如果缺乏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基本精神,也是不会有什么效果的。司法制度的最高境界,是维护人的尊严,而后悔权把消费者和商家由一种对等的地位,变为不平等了。就房地产而言,行业性的普遍欺诈行为得不到遏制,散布虚假信息无人查处,而让购房者上当受骗后再来后悔,这样的法律还有什么公平可言?这样的后悔权,又怎么能够得到消费者的认同?荒唐。